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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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DONGYANG  CITY   ROSEWOOD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DYR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包括东阳籍人员在外地)从事红木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的宗旨是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红木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经信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东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工作,编辑出版行业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设立东阳红木家具鉴定中心,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鉴定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  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  参加或举办行业的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我市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参与组织行业初、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鉴定  等工作;

(八)  根据企业需求,组织、指导本行业各企业原材料采购;

(九)  开展国内外各种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市场;

(十)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单位会员;

(五)  红木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单位会员;

(六)  凡对我市家具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  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协会交办、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论文;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经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状况;

(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五)  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  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视行业发展需要),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会会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政府奖励或专题活动经费拨款;

(三)  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经济实体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八)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用于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  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  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  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  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  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  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  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  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4 月 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